性恶论基础上的民法基本原则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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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争[1] 

机构地区:[1]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疆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87-92,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05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近现代民法是建立在人性恶的理论预设基础上的,以此为前提,可以重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基于对人性恶的尊重,民法基本原则的正面体系应包括平等原则、私权保护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基于对人性恶的限制,民法基本原则的反面体系应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关 键 词:人性恶 民法基本原则 体系重构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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