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团体:理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结构的关键——兼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具备民事法律人格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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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金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处:《新西部(理论版)》2007年第12X期130-131,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物业管理理论界和实践界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业主团体与公司均具有社团性质,二者在机构设置及议事规则上应无二致。本文试图从公司的运作理念和机构设置论证出,业主团体应该成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应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基础概念,成为业主委员会对外民事活动的实质法律主体,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为现行立法中缺失业主团体概念,造成了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缺乏整体概念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缺乏监督机构运作的立法瑕疵。

关 键 词:物业管理 法律关系 业主团体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99.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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