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对WTO金融服务法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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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轶[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90-93,共4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5年度重大研究项目"二十一世纪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批准号:05JJD82000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20060400691)资助

摘  要: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相互承认原则以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标准的最低限度协调为基础,要求跨境金融机构的母国承担主要监管责任。这一原则不但有助于消除阻碍跨境金融服务的非歧视性法律壁垒,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促进各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自发协调。WTO金融服务法也建立了类似的承认制度,但该制度的实体规则尚不完备并缺乏有效的实施保障机制,实施状况也不尽人意。WTO应当借鉴欧盟金融服务法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成功经验,通过专项复边协议,为成员方建立相互承认安排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框架,以此引导和推动特定领域金融服务相互承认实践的发展。

关 键 词:金融服务 欧盟法 WTO 基本原则 相互承认 

分 类 号:F845[经济管理—保险] F8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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