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林丹在国外林业上的使用谈在我国扩大应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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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光[1] 高大新[1] 韩广珠 姚建仁[2] 焦淑贞[2] 赵静[2] 王政国[2] 郑永权[2] 

机构地区:[1]天津大沽化工厂 [2]中国农科院植保所

出  处:《国外农业环境保护》1990年第1期14-17,共4页

摘  要:林丹用于林业害虫防治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从最近文献报道,无论是防治对象或是应用范围都有所扩大。在我国过去防治林业害虫多使用六六六,也为林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1983年我国停止了六六六的生产,替代农药不仅数量严重不足,特效农药更为短缺,致使某些害虫危害猖獗。1987年林业部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在竹蝗防治中使用了林丹烟雾剂,为林丹在林业上的应用开了一个好头。本文根据林丹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和我国林业害虫发生为害的特点,探讨了在我国林业害虫防治中扩大林丹使用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关 键 词:林丹 林业 应用 杀虫剂 

分 类 号:S763[农业科学—森林保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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