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争议案例点评——两家医疗机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明显损害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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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宙兵 

机构地区:[1]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200040

出  处:《上海医学》2008年第2期147-148,共2页Shanghai Medical Journal

摘  要:1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男,56岁,2005年8月23日因诊断为“乙状结肠息肉”入住外省某医院接受乙状结肠息肉电凝摘除术。次日以“肠穿孔”转至本市某医院接受肠修补术,6d后因“乙状结肠穿孔修补术后肠漏”再次行乙状结肠近段造瘘术、远段关闭术。半年后在本市某医院施行造瘘回纳手术。患者主诉目前大便次数增加,5~6次/d,该明显人身损害后果为上述两家医院医疗行为不当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15日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关 键 词:人身损害 责任认定 侵权行为 医疗机构 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乙状结肠息肉 

分 类 号:R-051[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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