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泛美卫星公司案看中美税收协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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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帅[1] 

机构地区:[1]宁波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08年第3期49-50,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一、泛美卫星公司案的焦点问题 1996年4月,泛美卫星公司与中国中央电视台签订协议,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央视则预先交付4个月的服务费和设备费作为定金,另支付196.1万余美元的保证金。泛美卫星公司为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服务包括:泛美卫星公司通过其PAS-1R大西洋地区卫星、PAS-8太平洋地区卫星、PAS-9大西洋地区卫星和PAS-10印度洋地区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全时节目广播服务,还用银河3C卫星为中央电视台提供在美国直接人户服务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泛美卫星公司是在利用自己的设备为中央电视台传递信号。

关 键 词:泛美卫星公司 税收协定 中国中央电视台 中美 视频服务 太平洋地区 焦点问题 签订协议 

分 类 号:D996.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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