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合同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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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风卫 

机构地区:[1]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4期79-8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我国法律仅对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却无明确规定。依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将该赔偿纳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损失"的范围。这样不仅能够体现现代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也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象征意义 合同法 人格 他人 违反 法律救济 公序良俗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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