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用材料期末计价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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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焱鑫 

机构地区:[1]乌鲁木齐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3期23-23,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则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而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依据是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这里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当一种材料为生产多种产品而持有时,其期末价值如何确定?或者材料价格没有变化,但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又该如何确定呢?

关 键 词:材料存货 期末计价 可变现净值 成本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 材料价格 产成品 多种产品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4.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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