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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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3期80-8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改 应纳税所得额 价格计算 市场价格 经济利益 有价证券 国务院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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