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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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第5期F0002-F0002,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出通知,明确担保企业为被担保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所发生的损失。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关 键 词:贷款担保 担保损失 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 国家税务总局 担保企业 连带责任 总额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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