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代位清偿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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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为民[1] 金美珍[1] 陈静英[2]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6期77-8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1.房屋产权异议人在与房屋产权登记人的房屋确权诉讼中,迫于不利形势而代付了房屋产权登记人在该争议房屋上的抵押债务及相关实现抵押权费用,事后房屋产权异议人因胜诉而取得该争议房屋产权,其代付上述抵押债务及费用的行为可视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代位而获得对抵押人(即房屋产权登记人)的追偿权。2.第三人根据与抵押人的约定,以抵押人名义向抵押权人代付了抵押人的抵押债务,事后第三人要求抵押人偿还代付款的,可参照履行承担原理来确定抵押人是否应偿还给第三人。

关 键 词:利害关系人 追偿权 清偿 房屋产权 抵押权人 抵押人 第三人 确权诉讼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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