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著作权法与合同法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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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琦[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75-80,共6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4JZD0016)

摘  要: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合同法 信息产权 许可合同 权利限制条款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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