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证权的重新审视和定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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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子良[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2008年第3期145-153,共9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院查证权被严格限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当事人在诉讼中说谎几乎无成本;对事实认定不服成为当事人不服裁判的主要原因;对查证权的限制在实践中走形。西方民事诉讼理念从未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关注;而我国法院在查证领域曾经被要求"限权",近两年却又被指责"卸责"。法院查证权的进退是社会转型期国家公权力进退在诉讼领域的"投影",诚如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退出一样,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革中,法官在发现真实、实现实质正义中的必要职权介入亦不能过于退出。我们应按照协同主义诉讼观,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层面来提高事实发现能力,通过诉讼诚信推进社会诚信。

关 键 词:证据规则 依职权调查 社会诚信 当事人真实义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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