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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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寇尚民 

出  处:《中国收藏》2008年第4期45-45,共1页China Collections

摘  要: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了加强金银管理,对金银的收购、配售、价格、政策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并授权人民银行实行对金银的管理:一切单位收回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准留用和自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私自买卖金银,金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充许个人持有金银,并可以按国家牌价交售给银行。

关 键 词:收购 金银管理 人民银行 新中国成立 单位 交售 个人 配售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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