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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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四江[1] 

机构地区:[1]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182-184,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研究"(07YBB237)

摘  要:一定范围刑事自诉案件的存在,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弥补公诉权的不足、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但我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界定不合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界限模糊、范围过于宽泛,应该进行调整,即重新界定第一类自诉案件范围,具体规定第二类自诉案件范围,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建立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自诉案件 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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