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公诉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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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美[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出  处:《宿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1-22,128,共3页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摘  要:法院自动变更起诉罪名甚至起诉事实的做法,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实。笔者以为,这种由法院自行变更起诉罪名和事实的做法,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违背了公诉权与裁判权划分的最低界限,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这一模式一个基本支点就是控审职能分离,如果再允许法院以职权直接改变指控,这种职能分离必然受到损害,造成一定程度的自审自理。因此,有必要建立公诉变更制度。

关 键 词:公诉权 公诉变更权 公诉变更制度 必要性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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