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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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晓[1] 杨爱义[1] 

机构地区:[1]青岛理工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8年第4期46-47,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关 键 词: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纳税人 非应税劳务 兼营 会计处理 应税货物 货物销售 从属关系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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