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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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冷弘飞 

机构地区:[1]南方电网财务有限公司

出  处:《财政监督》2008年第8期50-51,共2页

摘  要:根据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中对债务重组的界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义件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等)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三种情况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关 键 词:《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税务处理 现金清偿债务 债务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重组方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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