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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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开华[1] 

机构地区:[1]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

出  处:《中小学管理》2008年第5期46-48,共3页

基  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项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套政策研究与学校制度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目前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最主要的依据,是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2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学校只有“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于我国民办学校收费并未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因而即便是公益性民办学校也需就其收费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成为制约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缴纳 国家财政部 预算外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预算管理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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