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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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强 

机构地区:[1]兰州

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9期33-34,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债务重组的财税处理差异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将债务转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依据财税处理相关规定,以上几种清偿债务方式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新会计准则中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的金额是相同的,但有时也会出现不一致。比如,债权人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这时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就不相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关 键 词:《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财税处理 纳税调整 非现金资产 重组债权 账面价值 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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