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综合调解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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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良良[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研究生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90-93,共4页Journal of Hennan Business College

基  金: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社会纠纷解决系统的调查研究与对策建议>(批准号:2007FFX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时期的社会矛盾主要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一些多年的矛盾纠纷,由于体制不健全,基层处理不及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政府调解机构没有建立,调解机构还没有形成网络;衔接各种调解资源的调解机制不健全;调解缺乏有效监督等。这就要求构建综合调解制度,建立区域性中枢机构、层级管理制度、监督救济制度等有效机制,形成科学性、政策性、可操作性强的综合调解工作模式,使各种调解资源有效整合,充分发挥综合调解制度的强大动力,实现社会和谐。

关 键 词:调解 矛盾 综合调解制度 和谐社会 

分 类 号:D915.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6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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