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独创性的司法判断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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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锦川[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9期89-9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这一定义出发,一般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

关 键 词:司法判断 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法保护 智力成果 科学领域 文学 复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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