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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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柏非[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132-138,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全面、平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 键 词:检察官 刑事二审 作用 

分 类 号:D925.18[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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