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开示的程序设计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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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贵翔[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5期139-143,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2006年研究项目<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编号:06SFB203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理论界对证据开示原则探讨较多,对证据开示运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则缺乏精细的探讨。以对抗式审判为视角的刑事证据开示正当程序的逻辑推演是:刑事证据开示必要性的前提是被告人不认罪而需要进行证据调查;正当的开示过程是法官主持双方开示;发现新证据出现隐藏证据应启动特别开示程序。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简化的主要一是刑事证据开示与法官预审结合运用,二是自行开示法官验收。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刑事证据开示,可以参照上述开示基本模式进行程序设计。

关 键 词:刑事证据开示 正当程序 程序简化 设计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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