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仲裁在我国海事仲裁中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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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林江[1] 赵建英[1] 

机构地区:[1]北京马林江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08年第5期49-49,共1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在于:机构仲裁指的是由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通常是按照该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的管理。

关 键 词:海事仲裁 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 仲裁程序 机构管理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制度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F832.3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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