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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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卫先[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出  处:《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年第5期62-70,共9页Oce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摘  要:"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结果不能够恢复已经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生态损害的自身特点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应该是预防,民事赔偿的补偿性与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不符合。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以严厉的生态非补偿责任作为保障。但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刑事法律责任必不可缺。鉴于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设立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生态保护 预防 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 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分 类 号:X55[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915.18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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