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中“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公式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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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长华 谢帮伟 严滔 

机构地区:[1]湖北宜昌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5期68-68,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关 键 词: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准则 最低租赁收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公式 企业会计准则 融资租赁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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