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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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滔滔[1] 

机构地区:[1]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8年第6期64-65,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 键 词:《企业财务通则》 社会保险费用 会计处理 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企业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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