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制造费用余额会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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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简鹏[1] 朱学义[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8年第6期69-69,共1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账户,同时,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倾向于独立观、即将每一个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各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方法均与年度会计报告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中》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上述规定使得原来对月末计划制造费用余额处理方法不再适用。对这一账户余额在中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建议:一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存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二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三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管理费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

关 键 词:制造费用 余额处理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 年度会计报告 会计要素确认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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