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商住两用要慎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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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曼[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现代物业》2008年第6期66-66,共1页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部发出了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京工商发[2007]195号),埘在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提供了行政许可。对此项行政行为,我认为应当慎行。对把民用住宅作为商业活动的场昕即是允许住宅小区商住两用,这样的决策从短期来看弊大于利,从长远来说更是后患无穷。

关 键 词:国家工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民宅 经营场所 住宅小区 商业活动 登记管理 行政许可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TS201.6[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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