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在“一房数卖”纠纷中的公示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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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艳华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84-8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我国,不动产物权转移主要是指基于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发生的房地产所有权的移转,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住宅房屋制度改革.使房地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特别是很多地区房价大幅增长,出现了房地产交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一房数卖”引发的纠纷占较大比例。要确定不动产“一房数卖”纠纷的法律适用.首先应确定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由于物权是具有绝对排他效力的权利,所以,物权公示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关 键 词:公示效力 纠纷 物权变动模式 房地产买卖合同 土地使用权制度 房地产所有权 物权转移 房地产交易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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