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制的本质及集团成员的确定方法之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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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武生[1] 罗健豪[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128-133,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美国福特基金会研究项目<解决群体纠纷的理论与实践>[项目批准号:1055103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集团诉讼中,与加入制相比,退出制是确定集团成员范围时必须将选择退出的意愿予以明示的程序义务,它将沉默的含义推定为同意成为集团成员,追求群体性纠纷的统一解决;与禁止退出制相比,退出制是集团成员享有的排除集团诉讼裁判约束力的程序权利,它突出了对集团成员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诉讼自主权的尊重;在对集团成员的聚集能力方面,退出制高于加入制、低于禁止退出制;在对个体利益的特殊保护方面,退出制高于禁止退出制、低于加入制。

关 键 词:退出制 本质 集团成员 确定方法 加入制 集团诉讼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B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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