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运费的税务处理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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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世慧[1] 赵华[2] 

机构地区:[1]聊城大学 [2]聊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税大队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年第6期90-90,共1页

摘  要:1.企业利用自有的运输工具直接运输。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设计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这种情况下收取的运费应该计征增值税,并且有关运输车船所耗费的油料、配件以及正常的修理支出等项目可按索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予以抵扣。例1,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1000件,单价1000元,运输用车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元。

关 键 词:税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混合销售行为 非应税劳务 运输工具 应税货物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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