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兼谈《民事诉讼法》第5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36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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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振庆 赵贵龙 刘峥 

机构地区:[1]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6期49-54,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案例一] 1983年,某纺织局购得房屋三间,取得房产证后交由下属供销公司使用,后者支付给纺织局购房款。1984年,纺织局设立实业公司,又将房屋交该公司使用。两下属公司在纺织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纺织局和实业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实业公司支付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业公司使用至今。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51条 交叉案件 房屋所有权 实业公司 调研 供销公司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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