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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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北京房地产》2008年第7期I0013-I0014,共2页Beijing Real Estate

摘  要:《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工作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居住 管理部门 住宅租赁 登记手续 房屋出租 

分 类 号:F832.63[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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