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移植的环境与制度障碍——兼评直接言词原则的立法贯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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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维萍[1] 陈杰[1] 郝金[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131-137,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在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探讨当中,有众多学者主张应当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用以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低以及各类书面证言泛滥的顽疾,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我国学者的建议更关注该项规则的传闻排除一面,而对于例外容许一面则留下了模糊与自由裁量的空间。对比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向法庭陈述其证言这一问题上,各国大多采用了直接言词原则加以规制,即使移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刑事诉讼法也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视角。对照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我国移植传闻证据规则的主要语境存在不妥之处,其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也存在融合上的障碍,应当借鉴和贯彻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来解决相关问题。

关 键 词:传闻证据 规则 法律移植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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