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约定不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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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勇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2008年第7期49-49,共1页

摘  要:【案例】:2003年3月1日,浙江省台州市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仕达)与李海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一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赔偿另一方2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合同,约定李海鲍在与爱仕达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爱仕达公司有竞争的业务;李海鲍为与爱仕达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利益的,将被视为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应一次性支付给爱仕达公司20万元违约金。

关 键 词:合同约定 竞业限制 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 一次性支付 保密合同 公司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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