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非管制刀具实施抢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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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正文[1] 

机构地区:[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4期61-6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携带刀具实施抢夺,即使该刀具非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先携带的刀具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并按抢窃罪论处;如果在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有意向被害人出示、显露、暗示自己携带的凶器,对被害人进行精神强制的,则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按抢劫罪论处。

关 键 词:携带凶器抢夺 刀具 司法认定 管制 证明行为 被害人 抢劫罪 裁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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