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宣誓制度是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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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潭[1] 

机构地区:[1]广州中山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08年第7期80-81,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以神权思想和宗教信仰为根据的证人宣誓被认为是一项非理性的司法证明方式,显然与当今社会的理性主义相悖,然而这一制度在现代诉讼中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英国《1978年宣誓法》即规定,除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外,所有证人在作证之前仍需宣誓或者做庄严的承诺或声明;又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03条规定.“证人于作证前应以宣誓或郑重宣言之方式宣示其将据实作证……”;

关 键 词:证人宣誓制度 宗教信仰 法律 证明方式 理性主义 未成年人 美国联邦 非理性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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