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与发展: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现代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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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江[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8年第7期145-154,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复旦大学文科科研"金苗"项目"德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之研究--兼论对我国的现实借鉴价值"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德国1951年颁布的《住宅所有权法典》强调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对群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所以该法典历经50多年基本保持不变。但到了2006年,德国国会对它作了重大修改,诸如简化住宅所有权人团体的意思形成机制、承认住宅所有人团体可以享有部分权利能力和赋予物业费债权在住宅强制拍卖程序中一定的优先受偿权等,藉以实现该法典的现代化。这一立法变动对处于不断构建现代物权法制中的我国有诸多借鉴价值。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团体 物业管理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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