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律师会见权的扩张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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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备战 张奋鹏 

机构地区:[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71000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7期45-47,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关 键 词:律师会见权 反贪侦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 强制措施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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