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纠纷及其处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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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松[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25-30,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区分建筑物是指物理上可以区分为不同业主的专有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的建筑物。业主对这样的建筑物享有的所有权就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与其和其他业主的共有部分及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连为一体,

关 键 词:共有部分 共同管理 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纠纷 《物权法》 经营性 权利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Q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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