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应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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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国华[1] 

机构地区:[1]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8期26-28,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应收保证金是指在缺陷责任期内,没有发生合同规定的质量问题的,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应收的原在工程款中预留的保证金。由于应收保证金在合同中一般都有确定的回收期(一般在2至5年),并且回收金额固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该项资产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属于有确定回收期限的应收款项,需按照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

关 键 词: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 新会计准则 税务处理 工程承包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资产 承包人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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