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致央企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者将被禁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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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8年第10期8-9,共2页

摘  要: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也就是在1至5年内或者被企业终身不得聘用,或者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据悉,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 键 词:企业资产损失 国资委 责任追究工作 资产损失认定 征求意见稿 相关责任人 企业负责人 组织处理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123.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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