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间接实行犯的性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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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吕宝[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51023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111-115,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中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以及被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教唆、组织、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行为人等,只能按间接实行犯加以定罪量刑。为此,间接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为拾遗补缺,为"替补理论"。对在"犯罪"过程中并未起主要作用且未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按单独实行犯的法定刑进行量刑,显然与我国刑法典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相背离。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 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 量刑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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