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城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探析——以辽宁阜新矿区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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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利强[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出  处:《新西部(理论版)》2008年第6期7-8,共2页New Western

基  金:辽宁省社科联项目(2007lslktfx-38)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截止2002年底,中国县级市以上的资源型城市约有120余座,但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开采,其中有50余座属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应当在"破坏者恢复、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的指引下,利用一些可以利用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既要依靠国家投资,确保生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同时也要依靠其他渠道,包括: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收取矿产资源费,用于自然资源的养护、更新与恢复;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基金,集中社会财力、物力进行生态建设;开展对外交流,引进外资;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

关 键 词:资源枯竭 城市 生态补偿机制 特质 

分 类 号:F127.31[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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