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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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行军[1] 章伟斌[1] 

机构地区:[1]江阴市人民法院

出  处:《江南论坛》2008年第8期33-34,共2页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关于该款的规定,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关 键 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 定罪处罚 定罪量刑 盗窃罪 刑法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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