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完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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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慧[1] 彭洁[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出  处:《学术交流》2008年第9期65-67,共3页Academic Exchange

摘  要: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既独立于庭审程序,又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具有整合当事人争点、固定证据、强化辩论功能、促进纠纷合意解决等重要的程序价值。现代民事诉讼发展的突出特征在于对庭审前准备阶段的日益重视,各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均由单一的偏重开庭审理而转化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不断强化和完善庭审前程序。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目的的一元性、主体的单一性、内容的虚设性和制度设计的高成本性等缺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设置审前会议制度。

关 键 词:庭审前程序 当事人争点 固定证据 纠纷合意解决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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