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的伦理学与后伦理学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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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妙法[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哲学系

出  处:《中国德育》2008年第9期92-92,共1页Moral Education China

摘  要:朱熹受程颐的启发,把理分为“所当然之则”与“所以然之故”两个不同的层面,并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上一层”。朱熹以此诠释《论语》“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从而认为“所以然之故”就是“天命”。从现代的观点来看,“所当然之则”相当于具体的特殊的自然法则、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属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所以然之故”相当于抽象的普遍的最高原理、原则,属于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关 键 词:伦理学 朱熹 《论语》 “天命” 自然法则 行为规范 道德准则 知天命 

分 类 号:B82[哲学宗教—伦理学] B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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