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种类划分与制度整合——兼论著作利用权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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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西明[1] 欧阳梅 

机构地区:[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147-150,共4页Hena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082400430480)

摘  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不能全面概括所有著作权权能的性质归属。复制等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而属于著作利用权。著作利用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使其能够也应当被列为一种独立的著作权。在整合著作权分类制度时,应当采用四分法,即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著作利用权、著作财产权、其他著作权,并分别明确各种权利的权能构成。

关 键 词:著作权 种类划分 著作人身权 著作利用权 著作财产权 其他著作权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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